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

秦风学老师

按照XX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晋开发办)〔2020〕71号文件要求,我县对文件中所列6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研判,对号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情况总述

截止目前,对文件中所列6个问题,我县均已整改,涉及17个相关责任人,18笔被追缴资金,包括100295元贷款贴息资金,3145元产业扶贫资金,190300元扶贫项目管理费;其中第2、3、4、5个问题已在2020年3月底前整改,第1个问题由于说服当事人及公安介入等原因在3月底前涉及的11笔被追缴资金已追缴7笔,剩余4笔在2020年8月30日前已全部追缴,第6个问题由于资金拨付程序及纪委合并审查原因,3月底前未能完成,但在8月底前已全部整改完毕;6个问题涉及的17个相关责任人已在5月底前全部落实。

二、具体问题整改情况

(一)3月底前已完成整改的4个问题

审计发现的问题:(1)刘台办事处二道沟村原支部书记李四玉虚报冒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9950元。

2020年5月,李四玉从XX县信用联社贷款199000元,购买一台大型农机具。李四玉为非贫困户。2020年,在明知非贫困户不能享受贷款贴息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以贫困户名义为自己申请贷款贴息,违规领取扶贫贷款贴息9950元。

(2)刘台办事处常嘴村村支部书记白雪飞虚报冒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945元。

2020年5月,白雪飞从XX县信用联社贷款98900元,购买了一辆大型运煤半挂车,从事煤炭运输,雇佣贫困户驾驶员白如玉。 2020年5月,白雪飞以雇佣贫困户驾驶员带动其脱贫为由,申请领取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945元,经XX县纪检委调查后认定驾驶员白如玉至今尚未脱贫,白雪飞带动贫困户作用有限,不应享受国家贷款贴息资金。

(3)三岔镇张家坪村村委主任 张连生虚报冒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000元。

2020年5月,张连生以个人名义向XX县信用联社贷款299600元,作为合伙养羊的启动资金,他本人占一半股份,张三岗、张效云(贫困户)、张占荣(贫困户)三户占一半股份;2020年8月,张连生以“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为由申请扶贫贷款贴息,并于 2020年7月领取贷款贴息10000元,经XX县纪检委调查后认定张连生带动贫困户作用有限,不应享受国家贷款贴息资金。

(4)XX县胡会乡水槽村村委副主任葛荣业,两委委员芦俊凤,村会计葛恒3人共多领取化肥27袋,涉及产业扶贫资金3145元。

2020年6月,XX县胡会乡水槽村用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给村民发放化肥,村委副主任葛荣业多领取化肥17袋价值1843元,两委委员芦俊凤多领取化肥4袋价值434元,村会计葛恒业多领取化肥6袋价值868元,3人共多领取化肥27袋总价值3145元。

整改情况:县脱贫攻坚总指挥办公室发文《关于对2020、2020年扶贫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五总办函〔2020〕11号、12号、13号),责成三岔镇人民政府、刘台办事处和胡会乡人民政府进行自查整改,经自查整改,发生问题的原因是涉事村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扶贫相关文件政策没有吃透,村级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上述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刘台办事处二道沟村委及李四玉,常嘴村村委及白雪飞,三岔镇张家坪村委及张连生,胡会乡水槽村委及负责发放化肥的村委副主任葛荣业、村会计葛恒业、两委委员芦俊凤,村第一书记刘瑞森当时在发放现场,没有尽到监督责任,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孔永宏应负领导责任。

对上述8人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8名责任人移送XX县纪委、监委处理,给予白雪飞、李四玉、葛荣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瑞森和孔永宏诫勉谈话,给予葛恒业党内警告处分,对张连生、芦俊凤进行了警示谈话。

截止2020年12月底前,葛荣业冒领的产业扶贫资金868元、葛恒业冒领的产业扶贫资金1843元、芦俊凤冒领的产业扶贫资金434元共计3145元已全部追缴到村两委帐户上,2020年8月由村两委帐户转帐到县财政;截止2020年3月底前,白雪飞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945元、张连生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000元、李四玉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9950元已全部追缴;

(二)8月底前完成整改的2个问题

1、11名“能人大户”未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虚报冒领贷款贴息75400元。

审计发现的问题:(1)2020年,XX县小河头镇武家窑村徐贵庭贷款92000元购买农机具供个人使用,以“能人大户”申报并领取贷款贴息4600元,实际没有带动贫困户。

(2)2020年,XX县新寨乡4个村的宋海光等6名“能人大户”申请领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34300元,实际未能带动贫困户,分别是:焦家洼村宋海光申请140000元种植贷款贴息7000元、王太生申请126000元种植贷款贴息6300元、羊道沟村杨向荣申请98000元种植贷款贴息4900元、大刘家湾村徐晋申请140000元种植贷款贴息7000元、徐乐申请95000元种植贷款贴息4800元、索家沟村张二如申请86500元种植贷款贴息4300元。

(3)2020年,XX县梁家坪乡3个村的让明贵等4名“能人大户”申请领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共36500元。分别是:富家墕村让明贵申请300000元种植贷款贴息10000元、小寨村丁建中申请296000元种植贷款贴息10000元、后子洼村任其盛申请130000元种植贷款贴息6500元、任其超申请250000元种植贷款贴息10000元。

整改情况:县脱贫攻坚总指挥办公室发文《关于对2020、2020年扶贫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五总办函〔2020〕9号、10号、15号),责成梁家坪乡人民政府、小河头镇人民政府和新寨乡人民政府进行自查整改,经自查整改,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村干部对扶贫贷款贴息政策了解不够,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申报材料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有的明知申请人不是贫困户或未能带动贫困户,以及申请表填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情况下,仍然签字上报,不想得罪人,将审查责任推给乡政府,审核第一责任不落实;二是乡镇负责审查贷款贴息的工作人员不认真核查、不作为,将审查责任又推给县扶贫部门。

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小河头镇武家窑村委及徐贵庭,新寨乡焦家洼村委及宋海光、王太生;羊道沟村委及杨向榮;大刘家湾村委及徐晋、徐乐;索家沟村委及张二如,梁家坪乡富家墕村委及让明贵、小寨村委及丁建中、后子洼村委及任其盛和任其超。

对上述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负有审核责任的小河头镇武家窑村主任徐有金、新寨乡焦家洼村支部书记宋建生、羊道沟村支书兼村主任王保林、大刘家湾村支部书记徐瑞兵、索家沟村主任张世全、梁家坪乡富家村主任杨海平、小寨村支部书记兼主任吕胖小、后子洼村主任兰平忠8人移送XX县纪委、监委处理,分别给予徐有金、王保林党内严重警告,给予杨海平、吕胖小、宋建生、兰平忠、徐瑞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世全通报批评。

截止目前,徐贵庭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600元、宋海光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7000元、杨向荣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900元、徐乐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800元、张二如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4300元、王太生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300元、徐晋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7000元、让明贵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000元、丁建中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000元、任其超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10000元、任其盛冒领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6500元共计75400元已全部追缴。

2、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挪用扶贫项目管理费190300元用于公务接待、临时工工资等支出。

审计发现的问题:2020年,经原主任陈振隆批准,XX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在未向县财政申请拔付办公经费的情况下,在省财政下达的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上级扶贫工作检查组招待费、住宿费170700元(有公函检查组37900元,无公函检查组132800元);单位卫生清洁费 98500元、临时工工资11100元,共计190300元。

整改情况:县脱贫攻坚总指挥办公室发文《关于对2020、2020年扶贫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五总办函〔2020〕18号),责成扶贫开发中心进行自查整改,经自查整改,发生问题的的主要原因一是上级下达的扶贫项目管理费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由单位自行支出;二是陈振隆对项目管理费与公用经费使用界限不清。

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县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及原主任陈振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责任人陈振隆已移送XX县纪委、监委处理。目前,XX县监委已对陈振隆的此问题与其他问题做出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五监〔2020〕2号),挪用的190300元扶贫项目管理费也已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