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测考试法律概念解读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的解释相比,法律解释有三个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一方面,具体案件引起法律解释的必要;另一方面,法律解释要与具体案件相结合;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同一法律条文,往往可以从多种角度去说明,这就存在一个通过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以确定最合理的解释的过程。
法律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其是连接抽象立法与具体案件之间的桥梁,它能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改革、发展的矛盾,使法律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它能弥补立法的缺憾,通过解释消除立法的疏漏、矛盾等。总之,其必要性在于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和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那么对于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又是什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在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基础上构建的。其模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解释体制。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是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通常我们所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是指后一类,即对法律的解释。
(2)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即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解释。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
(4)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这类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解释。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法律解释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象是宪法和法律
B.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国务院的解释。
C.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政府文件
D.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包括公安部的解释
【答案】AB。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对象是宪法和法律,A正确;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B正确;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C错误;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不包括公安部的解释,D错误。所以,本题应该选AB项。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法律解释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特征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这些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拓展:公考行测考试交通肇事罪考点
一、一般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罪概念之厘清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可知,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则与之相反,是指没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因此,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根据题干中所描述的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例题:
王大锤在下班回家的过程中,因开车速度过快,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美丽撞伤,造成张美丽脚踝骨折,王大锤随即送美丽到附近医院治疗,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导致张美丽因药物过敏而死,王大锤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不可抗力
C.交通肇事罪
D.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中,张美丽的死亡是由于医生李二狗的疏忽大意导致,而非王大锤造成,因此A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王大锤开车速度过快导致张美丽被撞伤,并非不能预见的原因,故B选项错误;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王大锤只是将张美丽脚踝撞骨折,并未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故C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D。
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拓展:行测民法典民住权知识点
一、居住权概念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冲突。比如结婚时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可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减少了为房产加名带来的家庭矛盾。比如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可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父母居住的需求。比如老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可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以保障配偶的养老居所需求。
二、居住权性质
1.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制度,属于物权,也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居住权利,排除他人的干涉,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居住权是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是有限性。
3.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居住权人可以占有使用,原则上不作为他的个人财产发生转让和继承。
4.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只能限于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业房等。但是双方当事人有约定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人可以将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获取收益。
5.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是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终身。
6.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即使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给所有人一定的费用,但它必然要低于租金,否则就无设立之必要。
三、居住权设立
1.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四、居住权消灭
居住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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