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王安石变法

孙小飞老师

浅论王安石变法

  摘要:王安石认为,人才就是“经世致用”之才。培养、选拔、任用“经世致用”之才,必须对原有的科举制度和用人制度进行改革,对此,他从教之以德、养之以情、取之以事、任之以能四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王安石 经世致用 教育伦理

  科举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一方面表明了专制王权进一步得到加强,考试名额和项目的增加,在客观上也扩大了政府政权的统治基础。但另一方面由于考试的扩大,官吏也越来越多,另外由于还有“恩荫”、“磨勘”等得官和升宫的途径,使得宋代的·官僚政治在中国历史上是突出的。官员冗滥,三五人同任一职,遇事互相推委,不负责任,行政效率极低。官员过多,必然拉帮结派,互相倾轧,争权位,“凡今任官,贵在科名”(《李靓集》)。斗争剧烈。冗官冗员消耗国家大量的财物,这种弊端,促使宋代积贫积弱局面的形成。对此,范仲淹在“庆历改革”之时就已经提出要“精贡举”,但“庆历新政”昙花一现,科举改革也落得了“科举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如故,前所更令,宜罢之(《续资治通鉴·卷四七》)”的悲惨结局。二十五年以后,王安石沿着范仲淹改革的道路,又一次将改革的矛头指向了科举制度。在王安石看来,造成无才可用的现象的原因在于没有按照相应的办法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王安石认为,人才的成长和使用,是有其自身规律的,这种规律就体现在“教之、养之、取之、任之”这四个环节之中。

  一、教之以德

  人才哪里来?王安石认为,人才不是天生的,教育是造就人才的基本途径和手段,而培养人才,首在学校。但是,王安石认为当时的学校教育存在严重的弊病,第一,学校废弛,徒具空名。“方今州县虽有学,取墙壁具而已,非有教导之官,长育人才之事也。”第二,学校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学非所用,“学者之所教,讲说章句而已”,“课试之文章,非博诵强学穷日之力则不能”,这些“无补之学”,“大则不足以用天下国家,小则不足以为天下国家之用。故虽白首于库序,穷日之力,以帅上之教,及使之从政,则茫然不知其方者,皆是也”。在王安石看来,当时的学校教育“非特不能成人之才”,相反“移其精神,夺其日力”,“困苦毁坏人才”(《言事书》)。因此,他坚决主张全面改革学校教育,并在变法中积极实践之。

  2.大力兴办学校,健全学校体系

  王安石在变法中,整顿宋初以来有名无实的太学,除主管官外,太学设置十员直讲,每二人主讲一经,对“教导有方”的学官予以提升,而“职事不修”的则予以贬默。除加强太学各方面的建设,扩大招生外,还发展地方教育,在各地普设学校。1071年下令京东京西河东河北陕西五路置学。征求各路“经术行谊”之士为教授,各州学给田十顷以资费用。1075年,召各州学官至京师,举行考试,看其是否称职。1078年,全国州府总设五十三名学官,使州县之学有了显著发展。恢复和创立了培养专门人才的“武学”、“律学”、“医学”等专科性学校,从而形成了一个以讲授“经学”为中心,兼顾军事、法律、医学等专业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善的教育网。

  2.改革教育方针,培养“经世应务”的有用人才

  王安石认为,国家兴学设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实用人才。这种人才的规格应该是既有“经术”理论知识,又有解决当时社会纷乱事务的能力,即不仅通晓“朝廷礼乐刑政之事”,而且还懂得“武事”,是通经致用兼习文武的知识分子。

  熙宁五年(1072年)六月设武学。诵习和讲述的教材为诸家兵法,以及自行编写的“历代用兵成败次第及前世大夫忠义之节”等史实。(《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四、二三六》)律学设于熙宁六年(1073年)三月底。置有律学教授四员,分为三科,教授生员。一科为“律令大义”,专门学习律令意义;一科为“断案”,专门学习如何处理案件;一科为“习大义兼断案”,是前两科的综合。刑统、编救、律、令、格、式等等均充作律学的教材。(《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四》)医学设于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生员总额为三百,分三科教授,一科为方脉科;一科为针科;一科为疡科。每科有教授一员。医学学生不仅学习医学经典,还须医治太学、律学、武学学生和各军营将士的疾病。这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五》)

  3.选择教材,更新教育内容

  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王安石主张改革教学内容,围绕培养目标选择教材。改革和选择的标准是:“苟不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则不教也;苟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者,则无不在于学也。”(《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他认为对传统的经书要有选择,其中最能“经世务”的经书,莫过《周礼》、《书》和《诗》。熙宁六年(1073),神宗下诏“置经义局……命王安石提举”(《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九》),训释《诗》、《书》、《周礼》三经。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编成了《三经新义》一书,并通过神宗的批准而于1075年颁行于学校中,作为学生必读教材,以后太学和州县之学都用它作为主要教材,科举用它作为应试的标准,在五十年间几乎支配了整个教育文化部门。但是,从《三经新义》的残留部分《周官新义》来看,它实际上是王安石的政治思想的表述。这样,学校中立《三经新义》,也就是把他的政治思想灌输给生员,从而达到利用学术为变法服务的目的。而客观上《三经新义》对当时的学术思想确实起了相当的影响,朱熹对古代经典的诊解讲说,便曾多加采择,不得不称“王氏新经尽有好处”。(《朱子语类·卷三》)

  从培养应用人才来看,王安石的这一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王安石废除各家传注,把自家“经术”作为士学的唯一教材,有明显的文化专制主义性质,束缚了学术的发展。这一点连对王安石评价极高的梁启超也不得不批评说:“此实荆公政术之最陋者也。……自汉武帝罢默百家,而中国学术史上,光耀顿减,以荆公之贤,而犹蹈斯故智,悲夫!”(梁启超.王安石传长沙:湖南出版社,1993年.第123 - 124页。)

  4.创立“三舍法”,实行育用一体化政策

  隋唐时期,科举取士对学校养士育才曾有过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到宋代,学校育才和科举取士的矛盾显露出来,形成了重科举轻学校以及学校变为科举附庸的不良风气。王安石针对这种状况,主张“取士皆在于学校”,于是在太学中实行“三舍法”,试图使科举与太学学习并于一途,平时实行考核,定期升降,上舍试合格直接授官,以解决学校教育与科举取才的矛盾。事实上“三舍法”虽不能简单地取代科举考试,但它却反映了王安石企图将育才与用才一体化的思想,具有创见性。

  二、养之以性

  养之之道,即栽培扶植发展人才的方法。养含有教育、培养、造就人才之义。王安石将教和养作为陶冶人才的两个并重环节,是有深刻含义的。教,重在学校对未成才者的知识、技能教育,强调育才以学;养,重在朝廷对已为官者的道德思想的培养,强调养才以护。

  王安石的养之之道是以其自成一家的人性论作为理论基石的。王安石从唯物主义自然观出发解释人性,认为,人性归根到底是人这一具有特殊结构的物质的自然本质。他在《洪范传》中说,“好恶者,性也”。又在《性情》篇中解释说,“喜、怒、哀、乐、好、恶、欲,未发于外而存在心,性也;喜、怒、哀、乐、好、恶、欲,发于外而见于行,情也。”“性生乎情,有情然后善恶形焉,而性不可以善恶言也。此吾所以异于二子。”可见,在王安石看来,性只是反应外物的本能,是生理上的要求,仅仅具有“善端”或“恶端”;情是感受外物所发的情绪,没有外物的刺激,则情不动,情不动则善恶不形。因之,性作为生命的欲念无所谓善恶,情作为理性的行就有“动之当与否”(《王安石全集·性情》),便有道德上的善恶之分。由于王安石把人性看作是人的形气所具有的自然本性,视作人的生理要求,因此,他认为满足人们的衣食要求是尽性的前提,“衣食所以养人之形气”(《王安石全集·礼乐论》)。而养人之形气就是“养生”。

  养生才能“尽性”。他希望统治者应满足人的合理欲望,否则,“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但是“人情足于财而无礼以节之,则又放僻邪侈,无所不至”(《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礼乐所以养人之情也”(《王安石全集·礼乐论》)。基于上述人性论的`理论,王安石直接推出了以下三大养才方法。

  1.“饶之以财”,以养廉

  王安石在分析北宋官吏贪腐的原因说:“方今制禄,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也就是说,一般官吏都要搞他业才能维持一家生计。这就迫使不少官吏把心思用在“养生、丧死、婚姻、葬送之事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资产,以负贪腐之毁;官小者,贩餐,乞丐,无所不为。更有甚者,“委法受赂,侵牟百姓”(《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这样,人的自尊廉耻之心都没有,怎么保证他能为官廉洁奉公呢!在此,王安石实际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以利养廉的观点,否定了“贵义贱利’、“去利存义”、“轻义重利”等正统儒家道德修养论。他主张增加各级官吏的傣禄,使“自庶人之在官者,其禄已足以代其耕矣。由此等而上之,每有加焉,使其足以养廉耻,离于贪鄙之行”(《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

  这样,各级官吏就会保持“矜奋自强之心”,勤于治道。王安石的这种双赢政策具有目标协调的管理思想火花。

  2.“约之以礼”,以养情

  人在满足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后,往往又会产生更高的欲望,所谓“欲壑难填”。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约束,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以奢为荣,以俭为耻”,从而使“富者贪而不知止,贫者则强勉其不足以追之”,“廉耻之心毁也”,这同样导致坏才败德的局面。因此,王安石主张对人才先富之之后,还要以礼来节制约束。礼乐的作用在于“养人之神,正人气而归正性也”(《王安石全集·礼乐论》)。即规范人的道德行为,调节人的情欲。“约之以礼”意在如此。

  3.“裁之以法”,以止恶

  王安石认为,礼乐的作用在于教化人性,但是对那些“不帅教”、“不循礼”、“不任事”的官吏则应严立法治,裁之以法。若能严之以法,最终结果能达封“天下之不罚而止者众矣”,“人之抵于祸败者少矣”(《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官吏不仅不敢违法、而且自觉守法,遵循规矩,止恶成器。显然,这具有“以刑去刑”的法家法律思想。因此,王安石把“裁之以法”也作为“养之之道”。

  王安石的养才三道,实是养利崇义理欲观下的人才栽培扶植方法和价值选择。它既正视人的合理利欲,又重视人的道德修养,防止利欲“泛滥”。这种利、礼、法互为用的人才管理思想,比起同时代的理学家所主张的“存理灭欲”的德治论更具有合理性,是对先秦以来隆礼重法管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三、取之以事

  取之之道,也就是发现、选拔人才的方法。它是保证善用人才的前提。“兴化致治,必侯得人;求贤审官,莫先慎审。”因此,王安石把“取之之道”作为“世之急务”(《王安石全集·取材》)。如何选拔人才?王安石认为:

  1.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即想不想求才用才

  历史上许多政治家、思想家认为,选才首在识才,如汉武帝曾说:“何世无才,患人不能识之耳,苟能识之,何患无人。”(《资治通鉴·卷十九》)王安石并不否定知人之术的重要性,但他认为君主是否重才爱才更为关键。他在《材论》中尖锐指出:“广天下之患,不患材之不众,患上之人不欲其众:不患士之不欲为,患上之人不使其为也。”而北宋时期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上之人”不欲用人,思想上不重视人才,从而导致人才被压抑、埋没。王安石的这一观点可谓是抓住了人才选拔的根本问题。

  2.要取真才必须改革陈旧落后的选官制度

  北宋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取士:一是科举,二是“恩荫”。王安石从其取士之道出发,认为当时的取士制度已弊端百出,根本不能选拔真才实学之士。

  对科举制度,王安石在《言事书》中公开批评说,所谓“茂才异等贤良方正”,其技能不过是“强记博诵而略通于文辞”,明经之所取,“亦记诵而略通于文辞者”,而进士的本事不过是“记不必强,诵不必博,略通于文辞,而又尝学诗赋”。其间虽也有一些真才实学者,但不肖者也比比皆是,他们“苟能雕虫篆刻之学”,可以进至公卿。至于真正的“才之可以为公卿者”,却“细死于岩野,盖十八九矣”。因此王安石执政后,大刀阔斧地对科举制度进行了改革。罢除明经科,增加进士科名额,但进士科考试罢诗赋、贴经、墨义,试以经义,另立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应该说,王安石对当时科举的批评是切中要害的,改革的办法也是经周密思考的,基本上是可行的。但试以经义也不过是代圣人立言,使士人摆脱一种栓桔后被另一条锁链缚起来。经义取士到明清时演变为八股取士,正是这种瘤疾的恶性发展。

  关于北宋的恩荫制度,王安石在《言事书》中抨击它为“乱亡之道”,“恩泽子弟,序序不教之以道艺,官司不考问其才能,父况不保任其行义,而朝廷辄以官予之,而任之以事”。在这种恩荫制度下,官僚子弟“充塞锉曹”,“板结”政权,真正“可以施于天下国家之用”的人才,由于孤寒出身,困于无助,不得入选参政。因此王安石辅政后果断改革恩荫制度。

  王安石在取之之道中,首先力主破除旧制度对人才的禁锢,反映了这位政治家对选才之道的远见卓识。

  3.正确选才,必须完善荐举制度

  王安石在批评科举制度和否定恩荫制度的同时,推崇古代的荐举制度。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说:“先王之取人也,必于乡党,必于痒序,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书之以告于上而察之。”根据历代择人之方,王安石对完善荐举制度作了以下构想:

  第一,“博询众庶”。荐举是宋代重要的举官制度,它有利于破格选材,“收其俊伟以补王官之缺”(《文献通考·选举考》)。但荐举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弊端,如一些官员滥发荐章,收买人情,导致所荐不实,而无人推荐,虽政绩优异,也难以升迁。于是,王安石大声疾呼,荐举不能以“一二大臣以为贤而已”,必“博询众庶”,使“国人皆日贤”(《王安石全集·论馆职札子二》)。

  第二,面试审察。王安石认为,被推举之人尽管国人皆日贤,但仍未可信用,尚须躬察见,而后用。所谓察见,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解释说:“欲审知其德,问以行;欲审知其才,问以言。”审问的内容必须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考察被荐者的洞察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必须实地考察被荐者的才能和德行。王安石的这种察见法具有“情景模拟”或“案例分析”与背景调查相结合的测评特点。

  第三,试之以事。王安石继承发展了前人的实践检验人才的理论,不仅明确提出了“试之以事”的识才原则,而且进一步提出了以实践结果“事功”作为检验人才标准的观点。他在《材论》篇中曾设问:’‘且人之有材能者,其形何以异于人哉?”答复是:“惟其遇事而事治,画策而利害得,治国而国安利。”这才算真正的人才。就是说,处理事务的实际效果才是检验人才能否的唯一标准。用实践效果来检验人才,不能凭一时一事的实践,而应以较长时间和多事的实践为依据,这又是王安石识才论的一大独特见解。他说:“访问以事非一事、而后可以知其人之实也,必至于期年所访一二十事,则其人贤不肖审矣,然后随其材之所宜任。”(《王安石全集·论馆职札子二》)这种以多事鉴察人才的观点,坚持了唯物主义认识论,行一棋不足以见智,弹一弦不足以为悲,考察人才不能凭一时一事作定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对如何鉴察和选拔人才曾有不少论述,但是像王安石如此从思想认识、制度改革、方法求实等诸方面进行系统论述的并不多见。其中他提出的推荐、询众、察问、调查、试事的程序化识才选才方法,是对历代人才选拔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创造性发挥,它为后世的人才选拔程序科学化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理想模式。

  四、任之以能

  任之之道,即人才的任用、配置和使用方法,它直接关系到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效果。如果有良好的教育,科学的取士,但无用人之方,前者的功能仍不能实现。王安石在《材论》篇中比喻说,如果“得天下之瑰材莱智,而用之不得其方”,那么也只能像原本可以制造利箭的“南越之修莽……然而不知其所宜用,用以敲扑,则无以异寸:朽稿之挺也。”所以王安石在研究如何育人、选才之后,进而探究了如何使用人才,即“任人之道”。

  1."株量其能”,量才录用

  量才录用,这是用人的关键所在。王安石认为,人之材有大小,志有远近,用才要因才而宜。他在《言事书》中说“广人之才德,高下厚薄不同,其所任有宜有不宜”。因此,用人必须“蛛量其能而审处之,使大者小者长者短者弱者,无不适其任者焉”(《王安石全集·材论》)。使“其德厚而才高者以为长,德薄而才下者以为佐属”(《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如此则人人可用,各得其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任人以专”,用人以久

  王安石对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的乱任、滥任时弊深恶痛绝。他在《言事书》中批判严以文学进者,是则“人之身,而责之以百官之所能备,宜其人才之难为也。”在王安石看来,一个人一生所学总是有限度的,不可能具备“百官”的才能。如此的用非所长并频频地转岗任用法,至少有五大弊病:一是使人才难以有所作为,也难以考核人才,毕竟人之全能者少矣;二是由于学非所用,用非所长,使人才不知礼为忧、不知狱为耻;三是“上不能狙习而知其事,下不肯服驯而安其教”;四是“贤者则其功不可以及于成,不肖者则其罪不可以至于著”;五是“若夫迎新将故之劳,缘绝薄书之弊”。至于“其害之小者,不足悉数也”。针对这些问题,王安石提出了“任人以专”和“用人以久”的主张。任人以专:“使知农者以为后租,知上者以为共工”。用人以久:对“所部者远,所任者重,则尤宜久于其官”。王安石的这种用人法,应该说是符合用人规律的,用人以专,有利于发挥人才专长,避免学非所用;用人以久,有利于贵人才之有为,避免取容于一时的短期行为。

  3.不拘“资序”,破格用人

  北宋实行文官三年,武官五年按资历叙迁。王安石在《言事书》中批判这种升迁制度是不问其德之所宜,而间其出身之后先,不论其才之称否,而论其历任之多少。由于这种论资排辈的叙迁制度有利于那些资深的庸官俗吏,因而每当“朝廷有所任使,非其资序,则相议而汕之”,导致“朝廷明知其贤能足以任事,苟非其资序,则不以任事而辄进之”,“明知其无能而不肖,苟非有罪,为在事者所幼,不敢以其不胜任而辄退之”。这样必然造成贤能高才与无能不肖“亦无以异”的局面(《王安石全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因此,于安石坚决主张废除这种按资序叙迁的制度,应不拘资历,破格提拔那些“豪杰不世出之士”。

  4.委之以诚,用人不疑

  疑则勿任,任则勿疑是一条重要的用人原则。但是,北宋统治者害怕将相擅权,用而不信,动辄制肘。虚设权位。王安石极力反对这种用而不信的做法。他在《委任》篇中认为,既经明察得其人,就得放胆任之,只有任人以信,方能人亦信之。他力谏最高统治者应学习汉高祖刘邦那种“取其长则不问其短”,“信其忠则不疑其伪”的用人态度。

  通过王安石所述的在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任用人才方面的如上主张,及其所积极推进的各项改革措施,我们可以领略到他对于人才的基本看法,即人才应是“经世致用”之才,而这也就是教育的一个基本目标。显然,这与《大学》所述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的教育目标是有出人的,但这也正体现了王安石教育伦理思想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