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马振华老师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应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商务部门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本市、县区域)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

  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8、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设立加油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附表三、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加油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四);

  7、负责管辖船舶水域的港航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五);

  8、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9、加油船配备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船员特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加油船正侧面六寸照片;

  1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地区设立加油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加油站(点)布点要求

  加油站(点)布点应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加油站布点要求。加油站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加油站。

  (1)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2)非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城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其中,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12座;县、乡、村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在山区路段的国道、省道和县道、乡村道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4公里,在其他路段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10公里。

  2、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合法的加油站,在选择新址重建时,其服务半径、站与站之间距离可适当缩短。

  3、加油点布点要求。县、乡、村道路及矿山、码头、农场可设立加油点,其布点要求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加油点经营设施应符合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要求。

  二、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附表七、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改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改建的请示”;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建的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附下列材料,报请省商务厅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营业。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八、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加油岛、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的需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扩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附表九、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扩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增加经营品种的需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

  6、拟原址扩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点)所在路段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

  7、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扩建的请示”;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加油站(点)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六、一式三份)或《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十、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提供);

  9、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在建设竣工并经省商务厅或委托当地设区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三)加油船经当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附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期限及申请延期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改、扩建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办理的预核准文件,从批准之日起到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已超过3年的,经申请可再延长2年。延期期满后仍未建设竣工的,预核准文件作废。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延期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点)预核准申请延期建设的请示”或“关于XXX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申请延期的请示”;

  (二)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三)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经营单位应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二),经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六、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七、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本《细则》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