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语文教师资格证考试模拟题及参考答案

黄飞老师

初中语文教师资格证模拟题答案

1.为了让学生更加了解文言中词类活用的用法,教师引用了下面的例子,下列加点字不适合的是( )。

A.一狼洞其中

B.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

C.渔人甚异之

D.学而不思则罔

1.【答案】D。解析:A项,洞:打洞,名词活用为动词;B项,水:游泳,名词活用为动词;C项,异:认为……奇怪;D项,罔:迷茫。D项没有词类活用。

2.教师指导学生归纳虚词“于”的用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公与之乘,战于长勺 于:引进动作行为的处所、时间等,可译为“在”。

B.而青于兰。 于:引进比较对象,译为“比”。

C.遂墨以葬文公。晋于是始墨。 于是:因此

D.事急矣,请求救于孙将军。 于:引进动作行为有关的对象,可译为“向”。

2.【答案】C。解析:于是:放在谓语之前或谓语之后,“于是”属介宾短语作状语或补语。可根据“于”的不同用法,分别相当于“在这”“从这”等。

3.阅读下面课文的课堂实录,回答问题。

师:在举赵州桥例子的时候,还用了哪些方法?这些方法有什么作用?我们先读读文章,从中找出一些数字。

(生齐读赵州桥非常雄伟…)

师:这样一系列数字说明有什么作用呢?是为了说明什么吗?

生:这些数字是为了说明赵州桥雄伟和坚固。

师:那么文中还有了其他说明方法吗?

(生一片默然)

师:接下来咱们看下这段话:“唐朝的张嘉贞说赵州桥‘制造奇特,人不知其所以为。’”“唐朝的张鷟说远望这座桥就像‘初月出云,长虹饮涧’。”这是什么说明方法呢?

生:引用。

师:很好。在说明文中,我们可以叫它为引用说明,也可以叫做引用。数字说明也可以叫做列数字。那么这些引用的作用是什么呢?

生:是为了突出它的“形式优美”特征。

下列队上面实录的阐述不正确的是( )。

A.学习语文课文时,掌握基本的知识是分析文本的前提。

B.教师抛出了问题,在学生回答不出来时不要等待要直接讲,以免浪费全班同学的时间。

C.班级的学生氛围沉闷,基础弱,没有活力。

D.读得环节设计不多。

3.【答案】B。解析:遇到学生回答不出的情况,教师应该利用教学机智及时地加以引导,不能直接代替学生回答。

4.学习《林教头风雪山神庙》,教师为了引导学生学会体会文章的意境,播放了电视剧《水浒传》相关的片段,对这一教学资源的分析不正确的是( )。

A.多媒体教学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逐渐走入我们的课堂中,但是教师在使用的过程中要注意我们的适度原则,不能把课堂变成欣赏课。

B.多媒体教学信息量比较大,学生很难将知识快速消化和吸收,所以我们要注意信息的适量性,对学生的现场表现及时做出反应,及时答疑。

C.多媒体教学我们也要注意是在传统基础上增加了多媒体这一特殊工具,它不可能抛弃所有的传统教学手段。教学媒体和教学方法各有特点,只有有机结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D.多媒体教学为我们提供了克服传统教学弊端的全新的教学方式,使教材与媒体之间优势互补,所以教师可以在课堂上肆无忌惮地使用多媒体,使多媒体教学成为课堂的主力军。

4.【答案】D。解析:过分依赖多媒体教具,影响教学效果,用了过多的多媒体,易造成多媒体喧宾夺主,影响师生之间口头交流。所以我们在使用多媒体时,要注意适度原则、适量原则、有机结合原则、简约性原则等。

阅读文本材料和相关要求,回答问题。

泊秦淮

唐 杜牧

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

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

单元导语

古人说:“诗言志,歌咏言。”古诗词,不仅能增强我们的民族文化自信感自豪感,同时也能体会诗人当时的的情感。

学习本单元的诗歌,丰富我们的文化积累,同时也体会诗词的韵律美。

课文导语

这首诗是诗人杜牧游览秦淮河时,在船上听见歌女在唱亡国之音《玉树后庭花》,轻荡绮艳,歌声哀伤。这首歌是当年陈后主长期沉迷于歌舞升平的生活,不理国政,终于失去了江山。陈国虽然灭亡,但这种靡靡之音却留传下来,在秦淮歌女中传唱,杜牧见此感慨万千。加上当时政治的腐败,朝廷的衰弱,杜牧写下了这首著名的《泊秦淮》。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的相关要求

阅读诗歌,能够读懂诗歌基本内容,体会诗人的思想感情。

学生情况

八年级,班级50人。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条件

教师配有多媒体设备,能够演示PPT,播放视频、音频文件。

5.根据上述材料,确定这篇诗歌的教学目标,并说明确定的依据。

5.【参考答案】

知识与能力:能够结合注释解释全诗大意,并能说出某些关键词的意义,比如“笼”,“犹”等等。

过程与方法:通过小组合作探究的方式,分析文中关键信息的内涵,深化理解作者哀艳用词背后的深沉情感。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文章的学习,学生能够强化对南朝及唐末的历史有一定的了解,并培养对唐诗的兴趣。

依据:

(1)《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明确要求:“应加强对阅读方法的指导,让学生逐步学会精读、略读和浏览。有些诗文应要求学生诵读,以利于丰富积累、增强体验,培养语感。”。

(2)《木兰诗》是我国南北朝时期北方的一诈长篇叙事民歌,记述了木兰女扮男装,代父从军,征战沙场,凯旋回朝,建功受封,辞官还家的故事,充满传奇色彩。本诗为民歌,结构分明,语言朴素,感情浓郁,适于吟诵,有利于培养学生对古诗文的语感。

(3)虽然学生已经学习了一些古诗文,但阅读理解古诗文能力毕竟有限。因此,学习本诗,还需要背诵诗歌,感受作者的忧国之情,增强责任感和爱国情感。

教师资格考试语文学科知识梳理

一、整体感知

①审读题干。(从问题中获知有效信息,带着疑问通读全文)

②阅读全篇,在阅读过程中对材料做整体理解,宏观把握。(明确文章或话题的写作背景,明晰文章的行文框架与思路,把握文章体裁特点与语言风格,感知文章主旨与情感基调。)

③筛选信息。(依据问题,划定与作答相关的信息区域;把握解读角度或解题切入点。)

二、关注细节

①关注题目。(题目是文章的眼睛,从题目去揣测作者的写作意图)

②理清段落间的逻辑关系。(抓准核心句子——起始句、重点句、归纳句,这些句子常常是提炼文段内容的依据。)

③重视对句子的理解与分析。(比如记叙类文章里,有议论、抒情的句子;议论文及抒情散文中的中心句、过渡句;文章中反复出现的句子、总结性的语句;文章的开头和结尾等,这些句子常常直接或间接地渗透着作者的观点。)

④注意文段中多次出现的词语、意义相近的词语。(这些词语常常是内容要点、中心意思的外在表现,不可忽视。)

三、作答技巧

①关注题目后的分值。(从分值推测答题要点,避免漏答,标清序号。)

②联系上下文作答。

③要尽量使用原文中的话,或者稍加修饰后的话语作答。(实际上,一套阅读题,四个题目中至少有两个题目是可以直接或间接用原文中的语言回答,所以,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是:答案在原文中,看你会找不会找。)

④多角度分析,条分缕析。

⑤使用术语,润色语言。(如动静相衬、以小见大、虚实结合、欲扬先抑、托物言志、承上启下等)

四、现代文阅读常见题型

(一)有关语言修辞的题型

1.描绘类

如:某句话中某个词换成另一个行吗?为什么?或:文章的某个句子说成另一个句子好不好?为什么?

答题模式:不行。因为该词生动具体、形象、准确地写出了+对象+效果,换了后就变成+不好的效果。

2.结构类

如:某两个或三个词语的顺序能够交换?为什么?

答题模式:不能。因为(1)与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由浅入深、由表入里、由现象到本质)不一致。(2)该词与上文是一一对应的关系。(3)这些词是递进关系,环环相扣,表达了……

3.修辞类

如:这句话运用了什么修辞方法?有什么好处?

答题模式:修辞手法+修辞本身的作用+结合句子语境分析。

(二)有关谋篇布局的题型

如:该段在文中有什么作用?

答题模式:文首:开篇点题,照应题目,总领全文,渲染气氛,埋下伏笔,设置悬念,为下文作辅垫。文中:承上启下,总领下文,总结上文,呼应前文。文末:点明中心,升华感情,深化主题,照应开头,结构严谨,画龙点睛,言有尽而意无穷。

(三)有关表现手法的题型

如:文章这样写有什么样的好处或效果?

答题模式:方法+内容+效果

(四)有关鉴赏人物的题型

1.人物形象鉴赏

如:请简要分析人物的形象

答题模式:按总分/分总来回答。用一句话从整体上对该人物做出一个定性分析,再从几个方面做具体分析。

2.人称使用鉴赏

如:使用第一/二/三人称有何好处?

答题模式:第一人称:叙述亲切自然,能自由地表达思想感情,给读者以真实生动之感。第二人称:增强文章的抒情性和亲切感,便于感情交流。第三人称:能比较直接客观地展现丰富多彩的生活,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反映现实比较灵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