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物模拟题
一、单选题
1.对图1中l一4号个体进行基因检测,将含有该遗传病基因或正常基因的相关DNA片段各自用电泳法分离。正常基因显示一个条带,患病基因显示为另一个不同的条带,结果如图2。下列有关分析判断不正确的是( )。
A.图2中的编号C对应系谱图中的4号个体
B.条带2的DNA片段含有该遗传病致病基因
C.8号个体的基因型与3号个体的基因型相同的概率为2/3
D.9号个体与该遗传病携带者结婚,孩子患病的概率为1/4
【答案】D
【解析】由图4号为患者,其父母1和2号正常,可判断该病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果是伴X隐性遗传,4号是患者XaXa,其父亲1号应该XaY患病,而实际没有,所以该病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结合图2abcd中abd都具有条带1和2,c只有条带2,图1中123号正常,4号患病,可知4号对应的应该是C,只有条带2,且条带2DNA片段有致病基因,所以AB正确;根据图一可知,设正常基因为A,致病基因为a,那么1号和2号的基因型均为Aa,4号为aa。从7号(aa)可以推知5号和6号的基因型均为Aa,那么8号可能有的基因型为AA(1/3)或Aa(2/3),3号基因型为Aa(2/3)由图2条带判断,因此8号个体的基因型与3号个体的基因型相同的概率为2/3。9号可能有的基因型为AA(1/3)或Aa(2/3),他与一个携带者(Aa)结婚,孩子患病的概率为1/4__2/3=1/6。
2.用吡罗红甲基绿染液对人口腔上皮细胞进行染色,结果发现细胞核呈绿色,细胞质呈红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真核细胞中,DNA不分布在细胞质基质中,RNA不分布在细胞核中
B.细胞核由DNA构成,细胞质由RNA构成
C.甲基绿、吡罗红两种染色剂对DNA和RNA的亲和力不同
D.实验结果反映了在真核细胞中的分布DNA只分布在细胞核中和RNA只分别在细胞质中
【答案】C
【解析】A、真核细胞中DNA主要分布在细胞核中,线粒体和叶绿体也含有少量DNA,RNA主要分布在细胞质中,细胞核中也有RNA,A错误;
B、DNA主要存在于细胞核内,在细胞核内DNA与蛋白质结合形成染色质,RNA主要分布于细胞质内,除了RNA外细胞质中还含有多种细胞器等,B错误;
C、甲基绿对DNA的亲和力比对RNA的高,吡罗红对RNA的亲和力比对DNA的高,所以两种染色剂才能分别使二者呈现不同颜色,C正确;
D、实验结果是细胞核呈现绿色,细胞质呈现红色,这一结果反映了在真核细胞中的分布DNA主要分布在细胞核中和RNA主要分布在细胞质中,D错误。故选:C。
3.下列有关生物体内化学元素的叙述错误的是( )。
A.同一生物体不同组织细胞内化学元素种类和含量大体相同
B.C,H,O,N是组成生物体内酶所必需的元素
C.蛋白质中的S元素存在于氨基酸的R基中
D.核酸中的N存在于碱基中,蛋白质中的N主要存在于肽键中
【答案】A
【解析】A、同一生物体不同组织细胞内化学元素种类大体相同,含量差异较大,A错误;
B、酶的本质是蛋白质或RNA,二者的基本组成元素都含有C、H、O、N,B正确;
C、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元素是C、H、O、N,可能含有的S元素存在于R基中,C正确;
D、核酸中N元素存在于碱基中,蛋白质中的N元素主要存在于肽键中,D正确;故选:A。
4.最能表明一个细胞具有特殊功能的是( )。
A.细胞核的大小
B.细胞器的种类和数量
C.细胞膜的特性
D.细胞膜的结构
【答案】B
【解析】【解答】解:A、人体内不同细胞的细胞核大小有所区别,但这不是人体内各种细胞之间功能差异的最主要表现,A错误;
B、最能表明人体内各种细胞之间功能差异的是细胞器的种类和数量不同,B正确;
C、人体内不同细胞的细胞膜具有相同的特性,即选择透过性,C错误;
D、人体内不同细胞的细胞膜结构相似,D错误。
故选:B。
二、填空题
(1)装置甲表示的是植物芳香油提取中的________法,常用于玫瑰精油的提取;该装置还可用于胡萝卜素提取中的________过程,在进行该过程前,要过滤,其目的是________。
(2)装置乙常用于果酒、果醋的制作,在果酒制作时起作用的微生物是________ ,它与果醋制作的微生物相比,不同的结构特点是________。如果该装置用于制作酸奶,对该装置如何处理?________。(3)装置丙表示的方法为________,在加热的瓶口安装了回流冷凝装置,其作用是________。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保证原料颗粒小,温度高,时间长,目的是让提取的物质________。
【答案】水蒸气蒸馏法(水中蒸馏法);浓缩;除去萃取液中的不溶物;酵母菌;具有成形的细胞核(有核膜);关闭进气口和排气口;萃取法;防止加热时有机溶剂(萃取剂)的挥发;充分溶解。
【考点】提取芳香油,酒酵母制酒及乙酸菌由酒制醋。
【解析】【解答】(1)装置甲表示的是植物芳香油提取中的水蒸气蒸馏法,常用于玫瑰精油的提取;该装置还可用于胡萝卜素提取中的浓缩过程,在进行该过程前,要过滤,其目的是除去萃取液中的不溶物。(2)在果酒制作时起作用的微生物是酵母菌,果醋制作的微生物是醋酸杆菌。与醋酸杆菌相比,酵母菌具有成形的细胞核。制作酸奶的原理是常利用乳酸杆菌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解产生乳酸,即为乳酸菌的无氧呼吸过程。因此如果该装置用于制作酸奶,应关闭进气口和排气口。(3)装置丙表示的方法为萃取法,在加热的瓶口安装了回流冷凝装置,其作用是防止加热时有机溶剂(萃取剂)的挥发.要想取得好的效果,必须保证原料颗粒小,温度高,时间长,目的是让提取的物质充分溶解。
三、简答题
1.激素调节的特点
【参考答案】
(1)微量和高效
(2)通过体液运输
(3)作用于靶器官、靶细胞
2.请简述血糖的来源和去向
【参考答案】
来源:(1)食品中糖类的消化、吸收(2)肝糖元的分解(3)脂肪等非糖物质的转化。
去向:(1)血糖的氧化分解(2)血糖合成肝糖元和肌糖元 (3)血糖转化成脂肪和非必需氨基酸。
3.甲状腺激素分级调节反馈调节是怎么体现的
在大脑皮层的干预下,下丘脑分泌促甲状腺激素释放激素,作用于垂体后,使垂体分泌促甲状腺激素,促甲状腺激素作用于甲状腺,使甲状腺分泌甲状腺激素分泌增多。但当甲状腺激素增多后,反过来又会抑制下丘脑和垂体的激素分泌,这样,使得机体得到甲状腺激素的调节,同时又保证甲状腺激素分泌不致过多。
四、论述题
1.试论述人体主要内分泌腺、存在的位置、分泌的激素以及激素分泌异常症
2.什么是反馈调节?试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
在一个系统中,系统本身的工作效果,反过来又作为信息调节该系统的工作,这种调节方式叫做反馈调节。
胰岛素和胰高血糖素的相互拮抗,共同维持血糖含量的稳定。同时,在调节过程中,胰岛素的作用结果反过来作用于胰岛素的分泌,胰高血糖素也是这样。
五、案例分析题
1.以下为一位老师教学片断:
《激素调节与快乐加减法》教学案例
环节一:案例导课——快乐加减法一
在导课环节展示课件PPT:
忧愁、顾虑和悲观,可以使人得病;积极、愉快、坚强的意志和乐观的精神,可以战胜疾病,也可以使人强壮和长寿。
环节二:激素的反馈调节及激素间的相互作用——快乐加减法二
1、结合实例分析:通过学生自述寒冷刺激时机体所作出的反应;说明激素对机体的调节机制;加深学生对反馈调节的理解。
2、结合比较分析;比较生长发育过程中生长激素与甲状腺激素的作用及不足时的影响。归纳出:协同作用。
结合马拉松赛跑时血糖浓度的变化,分析血糖浓度的调节。归纳出:拮抗作用。
学生分成二小组比较与归纳。然后再派代表全班汇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环节四:小结——快乐加减法三
师:再回到怀特博士的病例,请同学们做合情合理地分析。然后,我运用心理学理论和反馈调节知识对材料做进一步分析总结。并说生活中的负性事件永远存在,关键是我们要以积极的情绪,快乐的心情看待“她”。其实这一事件让我收获很多,所以我们要感恩生活。
我们以什么样的方式思考,就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感觉,并且以什么样的方式生存。——张国清。
最后祝大家:(展示PPT)
Happy everyday!
试分析本节课所采用的教学策略。
【参考答案】
1、充分调动学生的知识经验
本节内容学生在初中生物课中已经学过,教学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知识经验,在此基础之上建立新的知识。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尽量创设学生活动的机会,让学生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体,教师只是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知识铺垫。
3、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
本节内容与社会和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引导学生把所学的知识与社会和个人生活相结合。这种结合一方面可体现以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作为背景,分析挖掘这些问题中包含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体现在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
2.以下是《根的结构与功能》一节的某教学片断,试按要求作答。
试评析该导入教学片断。
【参考答案】
本教学片断为导入环节,设计意图如下:
设置情境引入课题,使学生兴趣盎然地进入本节课的学习,这样引入的目的是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这样导入的设计一方面可以培养探究事物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对本节课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对课堂教学充满新奇感。通过提问雨水的成分这一问题,让学生理解伍德沃德实验变量之间的差别。通过介绍伍德沃德实验设计,吸引学生学习兴趣。
教师资格考试高频考点
1.感觉适应
同一刺激物在刺激强度不变的条件下持续作用于某一特定感受器而使感受性变化的现象叫感觉适应。在各种感觉中,嗅觉、肤觉、视觉的适应现象特别明显,在生活中相当普遍。例如,“入芝兰之室,久不闻其香;入鲍鱼之肆,久不闻其臭。”就是嗅觉适应。若把糖果等食物含在口中持续一段时间,它的味觉就会减弱,最后甚至可能完全消失。轻微的东西与皮肤接触,开始会感到它的存在,但很快就不再感觉到。赤足行走,刚开始会觉得地上的石渣刺足,难以忍受,但走一会儿就不再有刺痛感。从炎热的户外进入有空调的室内时觉得有些凉,但时间长了,凉的感觉就不明显了。
视觉的适应现象分为对暗适应(或暗适应)和对光适应(或明适应)两种。从亮处进入暗处,如从阳光下进入地下室,开始眼前一片昏黑,随着视觉感受性的提高,逐渐能看清东西,这种现象是对暗适应。相反,在暗处呆久了,一下子进入明处,最初一瞬间感到很刺眼,看不清东西,稍过一会儿,视觉感受性降低,眼睛才逐渐看清东西,这种现象是明适应。
2.感觉对比
同一感受器接受不同刺激而使感受性发生变化的现象叫感觉对比。它分为同时对比和继时对比两种。同时对比是由几个刺激物同时作用于同一感受器时所引起的。如,同样一块灰色的布,在白色的背景下显得暗一些,在黑色的背景下显得亮一些,而在红色的背景下,看起来则带有青绿色。继时对比是由不同刺激先后作用于同一感受器时使感受性发生异常变化的现象。如刚刷牙后吃苹果,会觉得苹果有种特殊的味道,而吃糖后吃柑桔、葡萄等水果,会觉得它们很酸。
生活中,感觉的对比现象十分普遍,研究对比现象,对于正确运用对比规律、提高感觉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许多行业与对比现象有关,需要对比规律。如,建筑设计、广告设计、服装设计、电视电影画面等特别强调视觉效果,所以视觉的对比规律在这些领域“大有作为”;在交通机械设备等方面,出于安全的需要,也特别需要色彩视觉的强烈对比,以便于识别。
3.后像
对感受器的刺激作用停止以后,感觉并不立即消失,还能保持一个极短的时间。这种暂时保留下来的感觉印象叫后像。而这种暂时保留的现象也叫作感觉后效。我们看电影、电视就是依靠视觉后像的作用。后像是由于神经兴奋的后作用而发生的,它存在于各种感觉之中。
后像在视觉中表现的特别明显。视觉后像分两种:正后像和负后像。后像的品质与刺激物相同叫正后像;后像的品质与刺激物相反叫负后像。例如,在注视电灯光之后,闭上眼睛,眼前会出现灯的一个光亮形象,位于黑色背景之上,这是正后像;以后可能看到一个黑色形象,出现在光亮背景之上,这就是负后像。颜色视觉也有后像,一般为负后像。如果用眼睛注视一朵绿花约一分钟,然后将视线转向身边的白墙,那么在白墙上将看到一朵红花;如果先注视一朵黄花,那么后像将是蓝色的。
4.联觉
在一种感受器受到刺激而产生一种特定感觉的同时又产生另一种不同的感觉的现象叫联觉,即一种感觉引起另一种感觉的心理现象。如,优美的音乐旋律在引起听觉的同时,还使人感到全身舒畅、放松,或使病人减轻疼痛,或引起味觉、增进食欲。色彩视觉引起联觉的现象十分普遍。红、橙、黄等色彩与火、阳光的颜色相似,在冬天使人感到温暖,在夏天使人感到炎热,故被称为暖色;相反,绿、紫、蓝等色彩使人产生寒冷或凉快的感觉,故被称为冷色。从事音乐的人常常发生视听联觉现象,听到音乐的同时能产生相应的视觉形象。生活中我们常使用的“甜蜜的声音”、“苦涩的笑容”等词语也体现了一种感觉会引起另一种感觉。
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
为贯彻落实**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教育部
2021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教师定义)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职责使命)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师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实施教师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职责任务和从业特点,实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促进区域、城乡教师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荣誉制度)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尊师重教)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队伍形象,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尊师重教风尚。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基本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第十条(基本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第十一条(履职规范)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特别义务)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制止学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学生伤害事故,应当积极保护、救助学生;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促进家校协同育人。
第十三条(特别身份)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规范公职人员的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特别权利)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第三章?资格和准入
第十五条(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中国公民或者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和心理条件,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专业课(含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等类别。
第十六条(学历标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四)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宽至专科毕业学历;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特殊教育的学段,分别具备特殊教育师范类专业专科、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前款所称取得教师资格所需其他相关专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资格类型、报名条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被授权的学校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教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资格认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认定,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根据学段,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应当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等进行评估,并进行从业信息查询。
第十九条(从业禁止)在资格认定中发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性侵害、虐 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____、____、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
(三)有严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等不适宜担任教师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教师职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定期注册)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从教的教师,由学校出具意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学校进行注册;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从教的教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失效,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限)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须通过相应教育教学专业能力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聘任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职务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副高级职务和正高级职务。
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副高级以上职务应当与岗位设置相结合,考察教师履职的表现,设定相应比例,通过评审等方式竞争性获得。
第二十三条(岗位聘任)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制定中小学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层次、类型的不同,制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高等学校结合指导意见,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置岗位及岗位聘任标准;高等学校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可以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招聘制度)教师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按需兼顾学科、性别比例,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或者授权有条件的学校自主组织实施。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教师招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组织实施。其中高等学校教师招聘应当坚持兼容并包的原则,以促进学术交流、学科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交流轮岗,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转任公职)县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可以设置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优先从具备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有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或者专职督学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调任或者录用。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聘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履行民主程序后制定。
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依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明确教师岗位职责、考核要求等内容,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
公办中小学教师因病休、产假或者参加培训等原因不能到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临时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临时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权利义务等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考核制度)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教育教学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考核工作应当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标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全面反映教师的师德表现、职责要求、岗位特点;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准确,并以适当方式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三十条(结果运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培养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培养体系)国家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教师培养体系。国家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举办教师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师范院校办学水平,加强教师教育学科建设,建立健全师范院校评价制度、标准体系和师范专业认证制度,可以依托学校、企业等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第三十二条(公费教育)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和专业学习。
国家建立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师范院校应当按照要求招收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当按照约定完成任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师范院校或者师范专业的学生设立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培训制度)国家建立健全教师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教师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标准,制定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培训。
各级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机构等承担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师继续教育的任务。设区的市或者有条件的县应当设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培训支持)学校应当督促、支持教师每年参加不少于规定学时的培训,其中应当包括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专门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的内容应当切合教师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方法。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展教师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实习实践)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为师范生实习实践提供场地、指导等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特别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职责采取措施,为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六章??保障和待遇
第三十七条(保障职责)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
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聘用教师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学校、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予以保障,财政可以依职责予以补贴或者奖励。
第三十八条(工资收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符合高等学校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第三十九条(津贴补贴)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地区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十一条(住房优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第四十二条(医疗待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第四十三条(退休待遇)教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或者退职。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养老待遇。
第四十四条(民办待遇)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为教师履职提供以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要求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相关资源;
(二)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权利;
(三)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
(四)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五)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七章??奖惩和申诉
第四十六条(表彰奖励)教师或者教师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扎根基层、爱岗敬业、乐教爱生,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
(二)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四)在文化传承、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七条(奖励主体)对教师的奖励由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或者以捐资设立奖励基金、特设岗位等方式,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四十八条(师德失范)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校内救济)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分决定或者考核结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的处理及其他管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起申诉。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教师提起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条(外部救济)教师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该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同级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侵权责任)侮辱、诽谤、殴打教师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履行职务的教师进行侵害或者侵害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五十二条(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政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教师投入、待遇和履职保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应当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概念范畴)本法所称的幼儿园教师是指在幼儿园、中小学附设学前班履行职务的教师;中小学教师是指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实施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履行职务的教师;高等学校教师是指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实施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履行职务的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教师。
其他法律对特定领域教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参照适用)各级各类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在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教师发展机构、少年宫、校外培训、自考助学、继续教育机构等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其他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学任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外籍教师)获得境外其他地区、国家教师资格或者相应资质的人员在境内任教的,应当符合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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